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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赡养费要父亲节回家看望还要改善父子关系,亲情维系仅靠法律办不了啊

爱劳动的家事律师 丽姐说法
2024-08-23

案号 

案由:赡养纠纷

案号:(2020)京03民终1382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日期:2020-12-31

审理程序:二审

数据来源:普通案例

(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均为化名)

一审诉讼请求 
甲男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乙男每月向甲男支付赡养费3000元;
2、判令乙男每年至少看望甲男三次(五月一日、十月一日及春节);
3、判令乙男每年在甲男生日、父亲节、重阳节等向甲男表达问候,嘘寒问暖,以及精神慰藉和物质表示;
4、判令乙男主动恢复与甲男的微信联系,改善父子关系;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乙男承担。
一审认定事实
甲男与乙男为父子关系。
甲男曾于2017年间提起赡养纠纷诉讼,法院作出(2017)京0105民初55321号判决,判令乙男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甲男赡养费1000元。
现甲男再次提起赡养纠纷诉讼,要求判令乙男每月给付赡养费3000元及涉案其他相关诉求。
一审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责任与义务。
纵观本案,涉案双方曾因故多次对簿公堂,父子隔阂较深,该院在此不再过多赘述,以免再揭伤疤,引发痛苦;该院此次审判的主要目的是想化解误解,减少隔阂,父慈子孝,家庭和睦。故该院认为,乙男作为儿子而言,不管父亲的经济条件如何,都应该克服困难,在生活和经济方面对其加以更好的关照和更多的付出,且甲男的住房产权关系现已完成部分赠与手续,乙男之子已与甲男成为甲男房屋的共同产权人,按份共有了该房屋50%的产权份额,故该院对甲男要求乙男每月给付赡养费30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
对甲男要求判令乙男每年至少看望三次以及在甲男生日、父亲节、重阳节等嘘寒问暖,给予精神慰藉和物质表示,判令乙男恢复与甲男的微信联系等涉案相关诉求的问题,该院在此提示乙男应当体谅父亲现已年迈,老伴亦去世,其希望儿子多陪伴、多探望的心情,克服困难“常回家看看”!
在案件庭审过程中,当法官问及乙男父亲生日为哪天时,乙男支吾多时未回答上来,由此可见乙男应当提高对甲男的关怀及关注,应在父亲生日及有关节庆时予以发送红包、短信拜寿、蛋糕庆生等祝福表示;在乙男与甲男的微信联系上,纵使父亲多有唠叨和言语过分的现象,乙男作为其独子也应保持通信联系的畅通,以免在父亲紧急求助时耽搁延误
该院在此恳切要求乙男,虽甲男因故多次对其提起诉讼,但你应常思父母生育养育之恩情,正确面对、宽容理解父亲的诉讼行为,勿生怨念、勿绝亲情,在生活和经济方面对父亲多加关照和付出,对老人晚年相关看似任性一些的要求在力所能及时尽量予以满足,使老人能欢度晚年,中文“孝顺”一词所显示之含义系儿女的“孝”重要,“顺”亦重要。
在此,本院也提示甲男,其作为父亲,也应体谅儿子目前上有老下有小以及事业拼搏的难处,体现老爸的慈爱包容,在家庭问题上勿动辄诉讼、对簿公堂,双方均应树立“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之理念,从客观实际出发来正确处理家庭问题。
综上所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乙男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十日前支付甲男赡养费三千元。
上诉人主张

乙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甲男承担。

事实和理由:甲男有社保、医保,每月一万五千元的收入,远远高于北京市2020年平均工资。甲男结交一些女人,不断地被骗取钱财。房屋的房租全部由甲男支配。

被上诉人辩称

甲男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乙男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

二审法院裁判

二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总结各方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乙男是否应对甲男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本案中,上诉人乙男作为被上诉人甲男的儿子,对其父亲甲男负有赡养的义务。虽乙男主张甲男经济条件较好,其目前没有收入,但不能作为乙男不对其父亲甲男履行赡养义务的正当理由。

对于乙男主张的被上诉人甲男不断结交女人被骗钱财,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且此项理由与本案所涉及的乙男是否应履行赡养义务并无关联,故对其此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故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已查明的事实以及提交的证据等,认定乙男应每月向甲男支付3000元赡养费并无不当。上诉人乙男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乙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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